抚养权争议
来源:赵战武律师
发布时间:2006-03-13
浏览量:1589
抚养权争议
问:我和老伴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生儿育女了。2002年,刚过而立之年的儿子因公去世,撇下了他的妻子和刚满5岁的男孩。2003年,我们的儿媳物色到一位中意的男人,准备再婚,但对方不同意儿媳将孩子带过去一起生活。于是儿媳准备把孩子送养他人。我们得知这一情况后,考虑到自己现在身体尚好,又有抚养孙子的能力,于是就提出由我们抚养孙子的要求。可儿媳不同意,说孩子是她亲生的,她有权决定将孩子送给他人养。请问,她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你们儿媳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你们有权要求抚养孙子。
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就是说,丧偶一方在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准备将孩子送养他人的情况下,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不主张自己抚养,那么就可以把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主张抚养,那么就必须予以优先满足。这种优先权不能随意剥夺。这一规定也与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相对应,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健康成长,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抚慰权的保护。
以上内容由赵战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战武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