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丽律师亲办案例
销售单无签字确认 举证不能诉请遭驳回
来源:王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4
浏览量:450
 买卖应有凭有证,否则百口莫辩。2月26日,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曾云多次到原告材料店内购买各类装饰材料,之后曾委托其弟到原告处购买材料,电话告知原告由被告结算。嗣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及其兄弟签字的销货单有14张,金额为25537元。但双方对9张总金额为8160元且无经手人签字确认的销货单产生争议,结算未果,店主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被告对原告自行填写且无经手人签字确认的装修材料总汇销货单9张不认可,原告就负有举证的责任。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材料为被告使用,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16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为均系化名)
以上内容由王丽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丽丽律师咨询。
王丽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553好评数20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潍坊市胜利街与和平路交汇口格林商务酒店四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丽丽
  • 执业律所:
    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46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潍坊
  • 地  址:
    潍坊市胜利街与和平路交汇口格林商务酒店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