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亲办案例
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案例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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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 9号 原告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省X市X区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广东X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号X层。 法定代表人X。 诉讼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诉被告广东X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 01 1年1 2月2 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区伟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张晓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 01 1年1 2月1 7日在被告处购买了由广州市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蜂蜜黄皮”2盒,价值1 7元。购买后,原告在食用过程中才发现涉案食品配料表中所标注的是黄皮、白砂糖等。蜂蜜黄皮居然不含蜂蜜,原告恍然有了上当的感觉。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应当清晰地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涉案食品名为“蜂蜜 黄皮”,而实际配料中所使用的增加甜味的却是白砂糖、甜蜜素、糖精纳。被告商品不以真实属性标注食品名称,致使原告误以为该食品添加了蜂蜜,从而做出了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显然被告没有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法定义务,对于所销售的本涉案产品把关不严,致使存在虚假标注、欺诈性表述的食品最终流入市场。现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退还货款1 7元及增加一倍赔偿1 7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被告销售的产品原料中已经明确表示不含蜂蜜,原告作为成年人,根据其认知能力在购买产品时应该是知道被告产品不含蜂蜜的,而只有蜂蜜的口感。第二,被告只是为消费者与生产者提供服务平台,其监管义务是有限的。据此,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 0 1 1年12月1 7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由广州市X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分装商所出品的“X”蜂蜜黄皮2瓶,每瓶单价8.5元,共1 7元。该商品的玻璃瓶外贴纸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蜂蜜黄皮;配料黄皮、白砂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糖精纳、柠檬酸、苯甲酸、山梨酸、柠檬黄、日落黄);产品标准号GB/T 10782,生产许可证编号QS44011701 0236;产品类型果脯类蜜饯食品。购买后,原告认为被告出售了商品名称与其含量不一致、虚假标注的商品,从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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