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诉刘某离婚案(调解离婚)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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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刘某于2000年4月19日在四川省富顺县登记结婚,同年1月27日共同生育女儿刘某1,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谭某属再婚,与他人生育一女谭某1。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谭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刘某1由被告刘某抚养;3、位于肇庆市端州区某房屋归被告刘某所有,刘某向其支付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
刘某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表达其意愿如下:1、同意离婚;2、谭某应当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3、不同意支付补偿款,补偿款应抵扣为女儿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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