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十级伤残
来源:李志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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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8日8时左右,刘驾驶鲁G1234号轿车沿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坊子区某学校门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鲁G2345摩托车相刮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刘负主要责任。另查明,鲁G1234号轿车车主系潍坊某旅游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某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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