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华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重大盗窃刑事案件的成功辩护
来源:李明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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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初的一天,一名神色焦虑的当事人来到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据其介绍,其的丈夫赵某(由于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故此处用化名)因涉嫌多次盗窃,在2008年底时被攀枝花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现已被逮捕。该当事人听办案民警说赵某涉案的金额很大,由于赵某是家中的顶梁柱,她担心赵某被判重刑,因此希望能聘请律师为赵某提供法律帮助,争取能得到从轻处理。
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对本案高度重视,指派副主任李明华律师承办此案。李明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到办案机关办理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手续,随后到攀枝花市看守所会见了赵某。
在会见过程中,李律师向赵某询问了有关其参与案件的具体情况,向赵某提供了相关法律咨询,向其讲解了有关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有关规定等等,此外,还向赵某介绍了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的一些基本的技巧。
赵某见到律师后,非常激动,说其被刑事拘留后,每天都吃不好饭、睡不好觉,不知道自己会受到什么惩罚,并且与外界无法接触,也不知道家中的情况,非常牵挂家庭。律师向其讲解了法律知识、告诉其权利义务、并转告其家中并无异常后,赵某说他很长一段时间来悬在心上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由于案件事实还未查清,因此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可以向他了解案情、介绍有关法律规定,但是依法不能为嫌疑人进行辩护,也不能查阅案件材料。因此律师的具体辩护工作要等到案件到了检察机关才能展开。
2009年3月,赵某涉嫌盗窃一案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到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本案的嫌疑人有四名,赵某为该盗窃案的第二被告,赵某伙同他人参与盗窃五次,经鉴定,盗窃财物金额共计七万余元。根据四川省的规定,盗窃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即属于盗窃金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诉意见书》认定赵某系本案主犯,且多次盗窃,且金额达到七万余元,依法可以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赵某的家人得知《起诉意见书》的内容后,感到天昏地暗,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了这么多罪行,赵某免不了十多年的牢狱之灾了。李律师安慰他们,只有法院才有权利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公安机关的认定并不是最终结果,希望他们不要绝望。
通过查阅案卷,李明华律师发现,《起诉意见书》认定赵某多次盗窃的情况与赵某本人的陈述并不一致,公安机关的其他案卷材料中,也存在一些不易察觉的破绽。例如,公安机关认定赵某盗窃五次,而赵某却称其只参与盗窃三次,另外两次是其三名同案实施的,他根本就不知道,都是在他同案盗窃得手后,他才知道的,并且是其同案自行销售的赃物,他并没有参与。参与犯罪期间,赵某及其几名同案共同租住了某处的出租房,出租房的房东知道部分情况:比如《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两次盗窃期间,赵某实际并不在现场,而在出租房附近和其他人打牌等等。另有三次盗窃,事先赵某也不知道,都是其同案盗窃得手后,叫赵某去搬运的赃物。
根据以上情况,李律师走访了赵某提到的部分当事人。经调查核实,《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两次盗窃期间,赵某实际并不在现场,而在出租房附近和其他人打牌等等(此两次盗窃的金额共计五万余元)。另有三次盗窃,事先赵某也不知道,都是其同案盗窃得手后,叫赵某去搬运的赃物。实际上本案主犯另有其人,赵某并非本案主犯,公安机关的认定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
全面深入地掌握案情和相应证据后,李明华律师依理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相应的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后,本案被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4月,本案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公安机关第二次提交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与客观情况不符的指控内容都被排除了。
2009年5月,本案起诉到法院后,李律师在法庭上讲事实、摆道理,为被告人赵某据理力争。关于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本案中属于从犯、系初次犯罪、有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的情节、认罪态度好、其家属也积极协助退赃等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最终,经法院合议庭合议,赵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赵某被释放出狱后,赵某及其家人找到李明华律师表示感谢,执意要请律师吃饭,均被李律师婉言谢绝。赵某及其家人感激地说:刚看到材料时,感到赵某会被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经过律师深入细致的辩护工作,赵某的权利得到了切实维护,如果不是李律师,真不知道结果会怎么样。
李律师淡然一笑,告诉当事人,在不知道结果之前,首先要相信司法机关会依法公正审理,并且,即使没委托李律师,其他有责任心、有执业素质的律师同样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律师最后叮嘱赵某,要吸取这次的教训,不能再走违法乱纪的道路,要靠诚实劳动来改变自己的面貌、改善家庭的生活。赵某表示这次的教训非常深刻,今后一定要遵纪守法,清清白白做人,要通过勤劳的工作来回报司法机关对他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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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明华
  • 执业律所:
    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4*********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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