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伟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弟庇长,兄弟均受罚
来源:石建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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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德(化名),29岁,初中文化,北京市朝阳区人,有一子不满二岁,父亲于2008年因肝癌去世,母亲自小患小儿麻痹症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7月,刘德来到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与朋友饮酒后,于晚上11点至小轿车内睡觉,凌晨1点,一女子请求拉至朝阳区管庄附近,双方协商好价格,经至东四环辅路时,由南向北在路上行驶。突然,“嘭”的一声,小轿车撞上了行人付某。付某被刘德驾驶的小轿车撞飞后,重重地摔到地上。意识到自己闯祸的刘德慌慌张张在车里寻找手机,想要拨打急救电话,却没有找到。因担心醉酒驾车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逃离现场,至刘海家中,请求刘海到现场处理事故。   刘海到现场供认由其驾驶的车辆行驶致他人死亡。   后经公安机关核实,对刘德电话教育,凌晨六点,刘海在亲属及朋友的陪同下,至交通队投案。   刘德(化名),29岁,初中文化,北京市朝阳区人,有一子不满二岁,父亲于2008年因肝癌去世,母亲自小患小儿麻痹症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7月,刘德来到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与朋友饮酒后,于晚上11点至小轿车内睡觉,凌晨1点,一女子请求拉至朝阳区管庄附近,双方协商好价格,经至东四环辅路时,由南向北在路上行驶。突然,“嘭”的一声,小轿车撞上了行人付某。付某被刘德驾驶的小轿车撞飞后,重重地摔到地上。意识到自己闯祸的刘德慌慌张张在车里寻找手机,想要拨打急救电话,却没有找到。因担心醉酒驾车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逃离现场,至刘海家中,请求刘海到现场处理事故。   刘海到现场供认由其驾驶的车辆行驶致他人死亡。   后经公安机关核实,对刘德电话教育,凌晨六点,刘海在亲属及朋友的陪同下,至交通队投案。   后经过朝阳区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的调查,刘海所述事故经过与事故发生时周围群众的叙述有明显的差异,刘海这才交代了自己替刘德顶罪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德驾驶汽车,撞倒行人付某,造成副某颅脑损伤死亡,并在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在明知其父亲刘德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况下投案,称自己是当时的肇事者,帮助其父作假证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德和刘海分别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刘德的辩护人提出刘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辩论意见,并为刘德办理取保候审。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海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依法均应对二被告人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德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刘海庭审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赔偿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德、刘海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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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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