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玉梅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拘禁罪辩护
来源:史玉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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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综合本案所有证据,不能认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殴打行为。李某某不应对他人的殴打行为承担责任,即李某某不具有殴打行为从而不具备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1、结合本案的所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在整个拘禁的过程中,李某某授意他人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在地下停车场以及整个拘禁过程中将被害人连推带拉带走行为 ,不能认定为殴打。 2、在本案中,只有在被告人万某的供述中,陈述李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打了被害人张某某一巴掌,从证据种类来说,属于被告人供述。根据《刑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相佐证的,是不能认定李某某有殴打行为的。同时,同案被告人也有互相推诿责任的嫌疑。 4、从卷中提供的被害人张某的伤害情况照片来看, 首先,该伤害不能证明是什么时候受的伤(可能在拘禁行为之前)。 其次,该照片不能证明该伤害的形成原因,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鉴定证明该伤害是锐器还是钝器伤,是在什么情形下形成的,形成原因,进而证明是被告人所为。 再次,该证据也不能证明该伤害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行为。 二、本案量刑问题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多重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应当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看,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2、从犯意的产生来讲,被告人李某某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追讨工程款,同时由于被害人拒付,已严重影响了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和经营的中断。被告人李某某上有双亲需要赡养,下有三个子女需要抚养,由于被害人未支付工程款,造成被告人家庭陷入困境。同时几个工程项目也被迫中断。2007年8、9月份,由于不能支付所拖欠工程民工的工资,遭致30多民工的殴打,在 派出所有出警记录。被告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由于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反映出主观恶性小,依法构成从轻处罚的情节。 3、从情节看,从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热情招待,并允许其通过电话安排工程事项,并带他去 大坝旅游。 被害人之妻王某证言:卷宗第5页“我打电话问过公司,他离家没有去过公司,但是上午打电话到公司,交代公司的管理人员去给三河的建筑工地进钢材。” 4、从后果来讲,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合法债务”,实施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5、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 6、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应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考虑。 辩护人:史玉梅 律师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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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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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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