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律师亲办案例
××银行与××个人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刘燕律师
发布时间:2006-03-10
浏览量:664
××年×月,××银行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银行将其的宾馆承包给××个人,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在××承包期间,××因经营需要对宾馆进行装修及设备更新等费用由××自理,在承包期满确保完好无损的前提下,一次性无偿交给××银行”。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到期后,××个人拒不履行给付承包费的义务。为此,××银行据此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个人交换承包的宾馆及有关资产,并交付承包费。起诉工过程中,××个人双方签订的是长期承包合同,××年,当地政府将其承包银行的宾馆列入改造项目,银行将改造项目交给其实施,且当年发生“非典”这不可抗力,银行同意缓交承包费,现银行反悔,故提起反诉,要求××银行赔偿其对宾馆的装修费。
鼎泽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对此案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确定了办案思路和对策,认为××个人的抗辩理由和反诉理由不能成立,并向法院称诉了有关理由,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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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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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燕
  • 执业律所:
    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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