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 -

  • 已帮助527人
  • 14419*********254
  • 137-1309-2119
  • 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 东莞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民盈国贸中心T1栋1209室
快速咨询
谢国洪律师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谢国洪律师

没打伤人者判9年,打伤人者只判4.5年

来源:谢国洪  更新时间:2010-09-10 00:00  浏览量:453

  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法院认定的直接打伤被害人的被告邓乙的辩护人,间接打伤被害人的被告邓甲没有辩护人。

  2004年4月,邓甲、邓乙、黎丙、登丁、莫戊与被害人陈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斗殴。据法院认定:邓乙持铁器从被害人后面将被害人陈某的头部打至重伤;邓甲在被害人前面空手殴打了被害人陈某的面部,但没有面部受伤。法医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只有头顶部受伤,其他地方没有受伤。

  事后,邓甲先被抓获。一审时,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4)增法刑初字第6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邓甲有期徒刑9年。邓甲不服,以“被害人头部的伤并不是其本人所为;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为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9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理由是:“现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所受的伤害系被告人与同案人共同行为所致,其应当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之后,邓乙也被抓获。邓乙的家人见邓甲获重刑,心中害怕,所以请本律师担任邓乙的辩护人。邓乙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法院认定:被害人头部的重伤是由邓乙持铁棍直接打伤。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8)增法少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邓乙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备注:如需看判决书的请到律师办公室查看)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

以上内容由谢国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谢国洪律师咨询。

谢国洪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互联网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7-1309-2119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