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欣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诈骗罪,律师减轻处罚辩护成功
来源:杨俊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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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季军(化名,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明芳(化名)分别化名后成立A公司,该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租用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工业区一处房产进行手机经营业务。从2009年开始,A公司向B公司等供货商采购手机零配件,A公司在收到供货商货物后,拖欠供货商部分货款。2010年4月,A公司在不通知供货商的情况下,将公司搬迁至西乡固戍南昌工业区,2010年6月,刘季军与被告人张明芳关闭A公司后逃匿。 公诉机关认为,刘季军与被告人张明芳共诈骗供货商货款和加工费82万余元,被告人张明芳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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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国凤凰大厦2栋25A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俊欣
  • 执业律所:
    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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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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