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亲办案例
开发商迟延办房产证赔偿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6
浏览量:571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2)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42号 原告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市X村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大道X号X房。 法定代表人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诉被告广州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2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静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倦,被告广州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3月1 8日在广州市白云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地址位于广州市X区X路X号X车位。双方在合同第十八条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又在合同第十九条中约定“甲方违反第十八条的约定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款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09年3月1 8日向我交付使用了合同标的物,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 1年3月1 8日前为我办理产权登记并交付产权登记证。可经我多次催促,直至201 1年1 1月20日被告方才向我交付房地产权证书,此时已逾期256天。我认为被告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我支付自201 1年3月1 8日至201 1年1 1月20日止的违约金2 1 926元,每日按总房款的0.05%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州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房地产权证的迟延交付是由于原告迟延提交办证资料的违约行为所致,原告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我司不应支付违约金。2、原告计算违约金的期间也是错误的,原告主张被告于20 1 1年1 1月20日向其交付房地产权证,但是并无提供证据证实。依据房地产权证书内容显示,房地产权证书的实际登记时间是201 1年9月26日,故交付房地产权证书的时间应按照房地产权证书登记的时间来计算。3、 涉案房地产权证书的迟延交付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显然与实际损失不符,请法院予以调整。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 8日,原告(买方.乙方)与被告(卖方.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位于广州市X区XX幢X层X号房(房产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X车位),总房款171300元,双方约定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2009年3月1 8日前支付。甲方应当在2009年3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72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在此场合,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款的0.05 07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涉案房产的全部房款。被告于2009年3月1 8日将涉案房产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出示申请书、记录表,拟证明原告延迟提交登记资料的事实。 另查,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证》登记日期为20 1 1年9月26日。
以上内容由张晓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晓倦律师咨询。
张晓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175好评数13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座7楼、1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晓倦
  • 执业律所: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座7楼、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