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亲办案例
九级工伤赔多少钱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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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顺劳人仲案终字[2012] 3041号 申请人:X,女,汉族,1 970年8月6日出生,住址:广西X县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泽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X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X区X镇X工业园X路X号,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X,X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申请人X与被申请人佛山市X区X有限公司有关工伤赔偿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苏建鸿独任处理。20 1 2年1 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晓倦、谢泽河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 1 1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职务为拉经工,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被申请人未依法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于20 1 1年7月1 8日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治疗累计50天。20 1 1年1 0月1 0日被认定为工伤,20 1 2年9月28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现请求:1、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2、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 750元;3、支付护理费1 2000元;4、支付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27000元;5、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000元;6、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4000元;7、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7元。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辩称:一、申请人住院期间:1、答辩人已全额支付医药费34736. 85元;2、答辩人已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 1 20元;3、住院期间需陪护,答辩人答应事后一次性付清,按住院医院护理标准支付80元/天,共计4000元;二、申请人出院时,医院开出全休1 2个月的病休单,申请人体假时间从20 1 1年8月22日至20 1 2年8月22日止,实际休假共计1 3个月,答辩人出于保护员工的想法,申请人病休期间答辩人已每月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1 200元,共支付了十三个月工资合共1 5600元。答辩人在处理申请人工伤一事一直是主动积极,多次催促其本人一起去办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申请人均拒绝。现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超过规定赔偿范围,请求贵委依法仲裁,予以驳回。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截止至20 1 2年8月,答辩人在申请人病休期间已支付工资共计1 5600元。按双方合同规定,申请人每月基本工资为1 200元,实际住院前1 2个月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1916.8元,现请求驳回并扣减多发部分款项。二、申请人住院期间,答辩人已支付伙食补助费1 1 20元,答辩人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住院50天,答辩人实际支付了56天。三、答辩人规定,护理费按住院医院护理标准支付护理费。杏坛医院护理标准为80元/天。申请人共计住院50天,答辩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愿支付4000元护理费。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申请人住院前1 2个月平均工资为1916.8元,即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为15334.4元。五、九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二个月本人工资,即1916.8元×2个月=3833.6元。六、九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即1916.8元×8个月=15334.4元。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8283 7元是不符合事实的,答辩人不予接受,请贵委依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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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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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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