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亮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曹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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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委托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亮出庭应诉。 原告诉称,200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沈阳市xx区xx路2-1号,即xx苑小区内,9号楼3-4-3室(建筑面积135.66平方米)房屋售与原告,房屋总价款为48750元,关于产权登记问题在合同中做如下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0x年x月x日办理了入住手续,取得了所购房屋。现原告在此房居住已长达2年之久,房屋产权证始终未取得。 故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原告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1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代理人曹亮答辩意见:被告方已于200x年x月x日(庭审前)办理完成了初始备案登记,审核之后可以办理房证,被告所购房屋是与优惠的团购房一起办理的入住,入住时电力设备正在建设修缮中,尚不具备验收的条件,因此未验收,被告已告知原告,原告与小区内其他进驻的业主不听劝阻,坚持入住并阻碍电力设施建设,为此造成房屋未予验收合格,无法报送审批。 原告出示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2、被告方开具的发票; 被告对此两份证据无异议。 被告提供证据:1、沈阳市信访办公室函件一份;信访办接访后向市房产局作出了一份复函,函中主要内容为,xx苑小区无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只要将配电设施建设到位,并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即可按正常手续予以办证。证明并非被告自身原因造成的逾期办证。 2、向沈阳市工程建筑监督部门缴纳的维修抵押金的票据一份。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无异议。 被告方代理人的意见:第一点,原告在知悉上述客观状况发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入住,应视为对当时情况的接受和认可。 第二点,原告同其他业主阻碍电力施工单位进行电力建设,也是造成未按时验收的诱因,原告自身有一定过错。 第三点,xx苑小区业主上访后问题已经得到相应的解决,被告已经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积极予以配合缴纳了保证金,现已报市房产局予以审批,该局称在近期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点,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是被告应尽的义务,被告不会推卸责任,至于原告所主张的10万元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被告认为此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此项诉讼。 最终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 被告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协助原告王某办理位于沈阳市xx区xx路2-1号,9号楼3-4-3室房屋的权属证书。 二、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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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75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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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亮
  • 执业律所:
    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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