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损害赔偿
来源:曹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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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1日08时30分,原告庄某驾驶电动车正常在建设大路由西向东行驶,突然侧面行驶过来一辆厢式货车,把原告撞倒。当时报了警,交警勘察现场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于第一被告吴某驾驶的厢式货车移动了发生碰撞的位置,后双方陈述也不一致事实认定不清,故无法作出此次责任事故认定。事发后原告在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四被告,经审理查明,该辽AC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为第二被告苑某,行驶证登记车主为第三被告沈阳市xxxx公司,该车挂靠在xxxx公司,挂靠经营期限从2007年1月至2015年1月,第二被告每月向第三被告缴纳管理费160元。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雇佣的司机,该车在第四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原告受伤后经入院治疗后,病情基本稳定,现由于原告住院花销费用过多已无力承担,故此,申请贵院判决四被告予以赔付,以解原告之急。
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经过庭审调查、质证、辩论等审判程序,法庭采纳本方代理人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39329.34万元,其中包括医药费17239.54元、入院期间护理费4348.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误工费38958.90元、伤残赔偿金708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80元、交通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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