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林辉律师亲办案例
王**医疗纠纷案《民事诉讼状》
来源:谭林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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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王*福,男,3岁,汉族,本案患儿,住惠城区天怡路*华庭11单元6B号房。 法定代理人:王*峰,男,31岁,汉族,王*福父亲;王*芳,女,26岁,汉族,王*福母亲,住址均同上。 原告二:王*芳,女,26岁,汉族,患儿母亲,住惠城区天怡路*华庭11单元6B号房。 被告:惠州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廖*建(院长),地址:惠州市下角*三路一号。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全额赔偿(或退回)两原告医药费(已发生的)、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鉴定费共 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担。 事实理由:2008121023时,原告二首次怀孕住进被告待产,之前,一直在该院做孕期保健检查均显示正常、良好,且入院次日所做的《胎儿监护报告单》Kreds评分也是满分的12分,产前胎儿状况非常理想,事后到广州市儿童医院作遗传学的染色体检查也显示正常。11700B超提示羊水偏少,已有剖宫产指征,但当班医生不以为然不行剖宫产术更不对病情予以必要的观察,并与护士一道回到值班室关起门来取暧避寒,下午1600,出现规则宫缩、破膜,羊水清,之后一直到2300进产房前腹痛难忍,尤其是1900后更是腹痛剧烈,陪床家属原告家婆多次到值班房喊医务人员,反而被责骂:吵嚷什么!你没生过*孩吗?正常的。,不予理睬,继续关起门来取暖。原告二痛得实在太厉害、太难受了,要求说要剖宫产,当班高医生却说:没事的,宫口还没有开全,可以自然分娩,不要大惊*怪。,也不予理睬,继续关起门来取暖。到近2300,原告二实在太痛苦、太惨了,同病房的其他产妇及家属也看不下去,纷纷崔促医生快点来看看,医生与护士才极不情愿、磨磨蹭蹭来看原告二,这时已经出现羊水度混浊、胎儿宫内严重窘迫了,胎儿可能随时胎死腹中了,应当马上进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但是医生却把原告二送进产房后仍不进行剖宫产。2330宫口开全,2345查胎心下降至65-98次/分,已经非常危急了,可能马上胎死腹中了,应紧急手术终止妊娠,但该当班医生仍坚持可自然分娩,予以用药,胎心回升至150-160次/分,予以会阴侧剪,却仍然不以最快速、有效的如阴道助产、钳产等分娩方式,致使胎心持续下降,才改用剖宫产。12100剖出原告一,已经重度窒息,生命体征极差,本应立即进行紧急规范的复苏抢救措施的,但可恨的是医生连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气管插管吸净呼吸道(胎粪、羊水)并正压给氧通气都没有做,效果很差。继而于200转入儿科抢救,因病情过重、措施不得力、效果差于415电话联系中心医院救护车接走作进一步抢救。而今原告一虽经多方医治、花费十多万元,仍四肢变形,不能坐、不能翻身、不能站、不会说话、不会咀嚼食物,经法医评定为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护理依赖,本案也经过了省、市医学会鉴定,均认定为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医院方面既害了原告一的一生,更连累了年老的祖父母凄凉照看,就连父母照顾其到自己百年了,可能下来出生的弟或妹还要照顾,即害了爷孙三代。原告一越长越大,照顾难度也越来越大,对日后的凄惨生活真的是不敢想象,一想便令人发疯、发狂、头皮发麻。然而,至目前医院还在以傲慢、冷漠的态度原告家人,连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的要求都予以回绝,无法协商,故而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原告二怀孕后便一直到被告处作孕期保健检查均显示正常、良好,甚至直到入院待产的次日所做的《胎儿监护报告单》Kreds评分也是满分的12分,产前胎儿状况非常理想,事后到广州市儿童医院作遗传学的染色体检查也显示正常,而且在整个待产、分娩、抢救过程中,原告二及家属从未作出过干扰、拖延诊疗、抢救的行为,非常配合被告方的诊疗活动,没有*担任何责任的事实与依据;同时,被告方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多且严重,持续时间长——贯穿从入院待产直至原告一被中心医院救护车接走的整个诊疗过程,省、市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也没有指出原告方应当*担责任的依据,故此被告应当*担全部侵权责任。故此,原告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及国家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的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 此致 惠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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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谭林辉
  • 执业律所:
    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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