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安青律师亲办案例
王xx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案
来源:郭安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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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x区人民检察院宁x检刑诉字[200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在担任XXX实业有限公司会计,财务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工作便利,涂改其本人及其他数人职工养老保险金基数申报花名册上的基数,利用、使用报销假发票等手段非法报销13566元人民币,将属本单位的该笔财产非法占有,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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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郭安青
  • 执业律所:
    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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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302*********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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