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少群律师亲办案例
陈耀楠行政诉讼案件
来源:庞少群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8
浏览量:778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陈耀楠的委托,指派本所庞少群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涉及的审计报告中将应付账款转为长期应付款的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付账款属于流动负债,指的是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本案涉及的关于应付账款与长期应付款实际上是一个性质的问题,只是偿还期限不同罢了。那么,在经营期间,市场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来决定债权债务的期限,这种权利完全是一种私权利,遵循“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的原则。作为注册会计师,原告在对企业进行审计中,依照企业财务现状,对没有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不进行调整,是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为规范的,被告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原告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关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的应缴而未缴所得税转为资本公积金的问题

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多种多样,税收优惠是比较普遍的一种,而往往地方政府的优惠措施与国家的规定或多或少会有一些不相吻合,现实中各地从未有过就此优惠措施形成政府书面文件,但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应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第七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原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用语完全符合该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告认定原告的审计报告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五号——审计证据》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事实上,审计证据第十四条规定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将所获取的证据在工作底稿中予以清晰、完整的记录,而《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没有规定原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三、关于本案被告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对原告进行处罚,而该条规定是以违反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为前提的。开庭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行为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那么毫无疑问本案不存在适用第三十九条的条件。退一步讲,即使原告行为违反了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也仅仅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警告”处罚,因为适用暂停执业和吊销执业证的处罚,应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而本案被告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和开庭审理中,均未举出原告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证据,只是含糊的说“情节严重”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言外之意,被告实际上没有掌握足以认定原告行为“情节严重”的证据。那么显然,被告适用“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是谓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从经验法则判断,本案被告据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掺杂了个人因素,是谓行政目的不合法;同样的问题没有同样的处理,是谓不公正。行政目的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为无效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充分,且行政目的不合法。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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