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故意刁难离职员工,导致员工遭受损失必须赔偿
来源:姚均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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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2007年到材料公司上班,作为一名残疾人其尽力克服自身缺陷,努力工作,但公司却并不满意,于2011年7月辞退了小张。把人辞退了,但是各种手续公司却一直拖延不予办理,致使小张失去多次就业机会且无法及时缴纳各种保险。
2012年8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材料公司与小张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于2012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材料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4275元。本以为事情终于得到解决,谁知公司仍然拖延,直到十一前才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办理终结,将小张的档案移交社保中心。对公司这种故意刁难的行径,小张忍无可忍,依法维权,要求材料公司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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