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责任
来源:姚均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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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0日尉某应聘到某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从事搅拌车驾驶员工作,建工公司与尉某只签定承诺书一份,并约定包括一切福利在内的最低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100元,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双方口头约定,建工公司另付刷车费100元,安全奖200元,提成为每增加10公里路程增加10元钱。2011年11月30日公司放假,期间于12月31日公司张贴公告,解除与尉某的劳动关系。2012年2月10日尉某回公司发现该通告,便向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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