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吕锋律师亲办案例
舒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来源:金吕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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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舒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金吕锋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舒某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舒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仔细阅读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与被告人舒某进行了交流,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舒某在室内未与受害人陈某、陈某某有过身体接触,也就是说在室内被告人舒某并未参与打斗。受害人陈某死亡原因从死检报告来看是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结合当时的案情,其死亡原因形成的地点及时间应在室内及被害人舒某用铁锹拍打受害人陈某腿部之前。另外,从被告人舒某的供述、受害人陈某某陈述及现场证人舒秋某的证言看,被告人舒某的拍打受害人陈某时,受害人陈某可能已经死亡。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舒某在拍打受害人陈某大腿时,导致受害人陈某死亡原因已经形成或受害人陈某已经死亡,故被告人舒某的行为与受害人陈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人舒某存在故意伤害行为,也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后果,因为被告人舒某的违法行为想法产生于其父亲被捅伤后,与本案其他被告人有所不同。 二、退一步说,即使如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的事实,被告人舒某也存在如下量刑情节: 1、公诉书认定被告人舒某为从犯,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舒某,在本起案件作用最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2、被害人陈某在本起案件中酗酒带刀侵入被告人舒发明家中,具有明显的挑衅行为,在事态未扩大化以前,率先使用事先已经打开的刀具捅伤两名被告人,很显然,被害人陈某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的规定,对于被害人陈某严重违反法律,带刀行凶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本案被告人均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以下处罚; 3、在案件发生后,虽然被告人陈某存在明显过错,但是本案被告人积极筹措资金,给予被害人陈某家属足额的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其受害人陈某家属请求对被告人舒某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4、本案是因邻里宅基地纠纷引起的,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舒某减少基准刑的20%处罚; 5、本案被告人舒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平时遵纪守法,在这起案件中参与其中纯属偶然。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金吕锋 律师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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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吕锋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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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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