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律师亲办案例
卵巢囊肿恶变,切除子宫,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来源:李萍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5
浏览量:803
案例:
原告:刘某 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代理人:李萍,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医院

案情简介:
患者2000年在社区医院行人工流产,发现子宫肌瘤和卵巢囊肿,此后每年到本市某三甲医院定期进行复查。
2007年2月,原告自行摸到右下腹有肿物,再次就诊, B超提示:左附件囊实性肿物(性质待查)。医方以盆腔肿物,左卵巢癌?子宫肌瘤收入院治疗。入院后,肿瘤五项检查,癌抗原125为2467.19uml,癌抗原199为64.76uml。于2007年3月1日行全子宫+双侧附件+癌灶切除+阑尾切除+部分大网膜切除。术后病理报左卵巢低分化腺癌。
患者认为子宫切除由于医院误诊造成,于2008年5月委托万华律师事务所李萍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
首次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方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焦点:
原告在委托律师前,曾与医院协商,医方认为根据2006年就诊的B超检查结果应当收入院进行手术,但患者的病历记录中没有用药情况记载,说明患者B超检查后没有回到就诊医师处对B超进行判读,由于原告自身的因素造成延误治疗。所以,2006年就诊治疗的情况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因原告是农村妇女,无药费报销之说,所以当天取药的收据凭证及清单等相关凭证未保留。只有药盒,但医方根本不予认可。

案件难点:
因委托前患者曾与医院协商,医方具有一定的防备措施,律师如何调取、收集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在2006年双方成立医患关系、医方诊疗行为具有过错行为以及因果关系成为本案的难点。根据目前患者提供的病历,只有主诉,即没有医生检查、处理、诊断等情况,也没有医师的签名,所以无法证明患者B超检查后重回诊室的情况,从而无法证明医方违反了应当收入院进行手术治疗的诊疗常规并最终导致患者的损害后果。

律师点评:
本案接受委托时,缺乏必要的资料,律师充分告知风险,患者因与医院协商不成,但又无法接受由于医院的误诊行为造成全子宫等器官切除的结果,坚持诉讼,在缺乏关键性证据的情况下委托李萍律师代理诉讼。

本案诉讼后,曾申请法院取证相关证据,由于医方的不配合未能成功,李萍律师经对病历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后,结合李律师的从医经验,熟悉医院的工作程序之优势,亲自到医院调取,证据的实质内容在医院部分系统中已无显示,李律师利用其优势,巧妙的将患者就诊的时间、检查情况、取药情况,药费情况以及清单全部成功调取。为案件的胜诉取得关键性的进展。
本案中,李律师使用了一定的办案技巧(详见办案纪实),未在鉴定之初将关键性证据提交,而是在医方进行一次一次的狡辩之后,李律师采用分层次、循序渐进的方式提出反驳意见及书证,使同为来自医院的医学专家对医方逐渐有了看法,与患方取得共鸣,从而非常客观公正的得出了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鉴定书送达后,医方认为鉴定结论过重,申请市级鉴定。

办案纪实
鉴定会中,在李律师进行了医方的诊疗过错行为陈述之后,医方仍然以病历记录为依据提出:患方B超检查后没重回诊室,因其自身原因延误治疗导致卵巢囊肿癌变,医方无任何过错的答辩意见。李律师对医方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反驳:病历记录本身就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存在记录不完整,否则就不会引发今天的争议,所以具有瑕疵的病历记录不能证明医方的观点;另外,李律师利用熟悉临床的诊疗常规之优势提出:按照诊疗常规,患者在进行辅助检查时(即B超、化验等检查),病历本应留在接诊医生处,待检查完毕交给医生后,医生出具诊断、开具治疗处理意见后,才会将病历本、处方一并交给患者,患者取药。如果患者B超检查后,没有回到诊室,患者的病历本是如何回到患者手中的;医方继续狡辩,由于本院门诊遗留了很多病历本,都是患者去作检查就不回来了,门诊量又大,所以,医方在开具检查后就把病历本给患者。李律师针对这一解释提出:根据医方解释,患者在未进行检查、确诊、处理完毕,就将病历本给患者,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违法了诊疗常规;另外,根据本人的从医经验,患者将病历本遗漏在医院的情况是有的,但是基于大夫开完药后,患者急于去取药,而将病历本遗留在大夫处,而并非如医方所言,去作检查就不回来的原因,患者到医院干什么来了,是基于身体不适,来看病、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对其身体的不适进行诊断,治疗,能说到医院开一张检查单就走了、不回来了?显然医方的解释也不符合常理!医方继续狡辩说,我们医院就这样!李律师提出,医学作为一门发展中的科学,医生作为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在很多方面需要患者的理解和支持,但医生也应客观的面对医疗纠纷,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应当勇于承担责任,鉴于医院的表现,李律师最后向鉴定会的医学专家提交了强有力的证据:盖有医院财务章的药费收费凭证和用药、B超检查清单,足以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医方对收费凭证和清单查看后,不得不认可其真实性,但医院对此大惑不解,反复强调,不是申请法院调吗,你们是怎么调取的?经李律师解释后,医方无言以对,坦言:手段够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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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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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萍
  • 执业律所: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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