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律师亲办案例
大面积心肌梗死死亡,患方获赔9万元
来源:李萍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5
浏览量:796
案例:
原告:王某,住址: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代理人:李萍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医院

病情简介:
2005年9月27日,患者因咽部不适、憋气到本市红桥区某三甲医院就诊,诊断为会厌炎,给予输液抗炎治疗。患者第二天输液后感觉无好转,又到内科就诊,查体:血压:150/100mmhg,一般情况尚可,心率稍快,心音较弱。心电图检查:广泛前壁、下壁急性心机梗死。患者在进行抽血检查过程中出现休克,陪同家属呼叫医生,于中午12时左右将患者送入病房,进行抢救,下达病危通知,患者于2:50分被宣告死亡。

鉴定结论及结果
本病历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患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未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调解,患方获得赔偿9万元。

案件焦点:
患者死亡原因是原发病—广泛前壁、下壁急性心机梗死,是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还是由于医方的过错诊疗行为导致,以及有无因果关系。

案件难点:
1、本案患者年龄较大,病情严重,原发病广泛前壁、下壁急性心机梗死,临床死亡率很高。
2、患者入院时间短,仅仅二个多小时死亡,病历本身较少,而且缺乏关键性病历,办案难度较大。
3、本纠纷涉及的医生是业内享有盛誉的老专家,在抽取的医学鉴定专家中很有影响,如何使鉴定专家抛弃感情因素,得出客观的鉴定结论至关重要。

律师点评:
本案因入院时间短,病历很少,诊疗行为较少,再加上病历资料不全,加大了案件的难度,李律师经过对病历进行分析、审查后,确立以缺少的部分关键病历以及病历之间相互歧义为切入点,阐明医方疏于抢救等方面义务,结合诊疗常规的规定提出其违反之行为。
由于原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存在疑问,这也是目前社会上普遍认为的“医医相护”问题,加之在鉴定前的告知程序中,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曾表示“大面积心梗死亡不一定能够上事故”的质疑,王某希望以病历的瑕疵为由回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李律师认为,此病历存在的问题并不影响鉴定,恰恰能够是证明医方过错之所在,讲明办案思路,原告接受了律师的意见,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期举行并取得了顶尖的鉴定结论;另外,由于本案双方争议较大,医学会处理也比较谨慎,在双方未提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医学会主动确定鉴定会抽取五位专家,其中包括二名法医,本来五位专家在区级鉴定已经很少见,一般是三名,况且还有二名法医(因全市专家库法医人数极少,一般很难参会),可见医学会之重视。
本案当事人在损失方面证据很少,仅有几百元的医药费票据,其他有关交通费等方面的票据也没有保留。经过律师进行大量的工作,最后,经法院调解,医院赔偿原告9万元。

办案纪实:
原告办理委托前在咨询中,询问李律师案件的胜诉几率有多少?这是每一个当事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尤其是原告,律师承诺能胜诉或胜诉几率大,当事人可能会坚定诉讼;否则,当事人就有可能会放弃权利,以避免经济等方面的损失。
针对当事人的情况,李律师充分告知诉讼风险及执业要求,从法律的层面上说,司法部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另外,从事实的角度讲,律师在接受咨询之时,未对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如病历资料进行仔细分析、研究、审查,只是粗略的浏览,尚未确立办案思路。所以,根本无法客观的得出结论。李律师婉拒了当事人的要求,希望当事人考虑诉讼风险。
当事人经过数月的考虑,期间多次与李律师电话沟通,主要是围绕医院有无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探讨,李律师始终未对案件的结果进行评判。当事人在此期间,曾委托其他律师对病历进行分析、评估,也曾咨询其他律师,结论是医院无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当事人王某对于父亲的死亡无法接受,尤其是在其陪同下死亡,感到无法面对家中70多岁的老母亲,早上陪同父亲出门就医时人还好好的,没几个小时,人就没了,无法向年迈的母亲解释,始终无法从父亲死亡的阴影中解脱。在此期间王某也曾自行与医院调解,医方认为诊疗行为正确,患者死亡是由于疾病严重所致。最后,李某为了给自己、给家人一个说法,决定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李萍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封存了病历。王某因委托律师前曾与医院协商,认为病历已进行修改,没有必要封存病历。经过与李律师沟通,听取了李律师的意见。后来,事实证明,李律师的思路是正确的。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由于接诊医生是在学科内德高望重、退休返聘的老专家,参加鉴定会的“小字辈”专家,面对坐在医方席位上的老专家,超出法律之规定,在鉴定会上充分肯定了“接诊老专家”诊断正确,认为“作为消化科的专家,在没有心电图报告的情况下,及时判断出心肌梗死,已经很了不起了,慰籍不必变扭”。 据说,老专家自此事故后,就不再出专家门诊了。
主审法官在告知鉴定结论时,惊叹:“这是我审理的医疗案件中看到的最好的鉴定结论了,没有比这个更好的了,没有承担全部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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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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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萍
  • 执业律所: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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