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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使用热水器洗澡时遭电击死亡 房主、转租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梅正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2-19 19:50 浏览量:621

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大楼14号楼54号房屋(简称54号房屋)是彭某与安某的夫妻共同房产。2010年5月11日,彭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600元,该房屋闲置期间的费用由某中介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某中介公司在54号房屋卫生间内安装了一台电热水器。2010年5月14日,某中介公司与聂某就54号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900元;承租人为聂某和李某;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聂某需事先征得公司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公司承担责任。2010年6月8日,聂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将该房屋部分转租给李某某,聂某、李某、李某某三人形成合租关系。2011年3月13日晚,李某某在54号房屋卫生间洗澡时死亡。2011年3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作出调查结论,认定李某某系电击死亡,不属刑事案件。现李某某的父母起诉要求某中介公司、彭某、安某、聂某和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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