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拆迁安置补偿款案例之维护回沪知青子女合法权益
来源:陈亮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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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陆某、张某等所居住的上海市**区**路XX号被拆迁。2006年10月张某与上海某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价值99万元的房屋一套,同时获得货币安置款199万元,总计安置款298万元。此公房内有八个户口其中包括陆某。陆某属于承租人张某的同住人,有权获得房屋的补偿款。但张某在取得补偿款后,即不对同住人陆某进行安置,也不分割补偿款。张某认为陆某属于知青回沪,没有实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同时陆某父母在当时户口回沪时承诺不要拆迁款。陆某认为不是事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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