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后能否要求恢复
来源:曹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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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男)与被告张某(女)在2006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与2009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张某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自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徐某思念小孩于是多次到张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张某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徐某诉将张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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