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抢劫、故意杀人案件的思考
来源:刘武传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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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某商厦附近,3个年轻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向郊区驶去。
当车行驶至远离城区的偏僻处时,3人让司机张某停车。打车人刘某对司机说“哥,我们没钱。”司机见状立即把钱包掏出给3人。之后打车人李某按住司机的脖子,刘某用事前准备好的水果刀割、扎司机的颈、胸部。后3人将司机装在出租车后备箱内。在开车寻找埋司机地点过程中,司机张某从后备箱内逃出。3人追上司机,宋某、李某先后用铁锹拍打司机的头部、颈部,直至司机死亡。3人又将司机装入后备箱,开车到附近的坟地,将司机埋在坟地里。3人共抢得出租车一辆、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左右。3人分赃之后各自潜逃。
案发后,刘某在2005年归案,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赔偿被害人家属18602.5元。该判决早已生效。
宋某、李某分别在2008年年底归案,在2009年1月15日被批准逮捕。后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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