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10级伤残赔多少钱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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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382号 原告:X,男,1 98 3年1 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X区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厦一、六两层。 负责人:区建能,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女,1 9 8 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X区X路X号X座X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X,男,1 9 6 3年4月2 5日出生,X族,住湖南省X县X镇X路。 原告X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诉称:2 01 1年1 0月2 9日,被告X驾驶粤X号车在荔湾区科技园艺林东街大汉公司对出路段与原告相撞,经交警认定.被告X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X系粤X号车的所有人,交强险公司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原告请求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13335. 81元、误工费1 05 00元、护理费48 00元、交通费1 2 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5 00元、营养费2 7 0 0元、残疾赔偿金4779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7659. 0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 000 0元、残疾鉴定费8 00元,共计179218. 462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1 2万元;2、判令被告X向原告支付1 7 7 6 6元[(总费用179218. 462元一交强险赔偿限额12万元)×30%]。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书面辩称:一、肇事车辆粤X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二、我司已向原告支付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三、原告部分请求不合理,1、原告治疗的部分病情与本案无关,应扣除相关费用;2、住院伙食牢l、助费应计算为5 0元/天×2 8天=1400元;3、营养费过高,由法院核实;4、误工费,原告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过期限,且没有提供工资单及纳税证明,其误工费应按出险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时间为住院28天加上全休2个月;6、残疾赔偿金,原告没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明,原告应按其身份证显示农村户口标准计算;7、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谢继康由法院核实,但对谢忠文、钟碧珍由于均未达到退休年龄,不予支持;8、交通费由法院核实;9、精神损害抚慰金,已包含在残疾赔偿金项目内,该请求不合理;1 0、复印费、打印费,不属于保险范围;1 1、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范围。被告X没有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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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晓倦
  • 执业律所: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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