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亲办案例
六级工伤如何进行赔偿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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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 2012)穗天劳仲案非终字第1 04 7号 ( 2012)穗天劳仲案终字第1 5 4 3号 申请人X,男,身份证号码:X,住址:四川省X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X县X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X,被申请人项目经理;张树辉,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诉被申请人湖北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二倍工资差额、高温津贴、工伤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杨博公开开庭独任合并审理。申请人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倦,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树辉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 0 1 1年9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水电安装工,工作地点在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广场,基本工资为1 6 0元/天,每天工作8小时。申请人于2 0 1 1年1 0月2 4日发生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 01 2年6月6日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六级伤残,医疗期从2 0 1 1年1 0月2 4日至2 0 1 2年4月2 7日。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于2 0 1 2年4月2 8日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穗天劳仲案字第1 04 7号): 一、2 0 1 1年9月2日至2 0 1 2年4月2 7日期间工资3 5 4 4 0元; 二、2 0 1 1年1 0月2日至2 0 1 2年4月2 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 3 2 0 0元; 三、2 0 1 1年9月至2 0 1 1年1 0月高温津贴3 0 0元; 申请人于2 0 1 2年6月2 5日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穗天劳仲案字第1 5 4 3号): 四、2 0 1 1年1 0月2 4日至2 0 1 2年6月2 0日期间工伤医疗费用3 4 3 9 2 7元; 五、2 0 1 1年1 0月2 4日至2 0 1 2年6月2 0日期间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8 4 0 0元; 六、2 0 1 1年1 0月2 4日至2 0 1 2年4月2 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 9 7 6 0元(当庭撤销); 七、2 0 1 1年1 0月2 4日至2 0 1 2年4月2 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 8 6 0 0元;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800元;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400元;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2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第一,申请人是临时工,无水电安装上岗证,申、被双方约定申请人工资标准为1 2 0元/天,申请人2 0 1 1年9月上班1 3天,1 0月上班21.5天,共计工资为4 0 2 0元,以上工资已结算完毕,另申请人月工资应为2 6 4 0元(1 2 0元×2 2天),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在2 0 1 1年1 0月2 4日至2 0 1 2年4月2 7日期间工资1 5 8 4 0元;第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珠江新城花城广场从事杂工工作期间尚未办理入职手续,且申请人2 0 1 1年9月份绝大部分时间缺勤,处于试工期,被申请人无法确定申请人的入职态度,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发生工伤后努力为其救治,因申请人处于治疗期,无法确定其工作岗位,故未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申请人工作未满两个月,应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其高温补贴;第四,被申请人已先行垫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用约3 5万元;第五,应按因公出差的7 0%计算申请人2 0 1 1年1 0月2 4日至2 0 1 2年4月2 7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费;第六,应按5 0元/天计算申请人2 0 1 1年1 0月2 4日至2 0 1 2年4月2 7日期间的护理费;第七,被申请人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故对该伤残等级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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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晓倦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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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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