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杰政律师亲办案例
“结婚”18年后要求离婚,却认定为同居关系
来源:何杰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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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于1993年初相识并恋爱,1994年正月初四,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后居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女(已18周岁)一子(已16周岁),子女都在外打工,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自2004年起双方感情开始恶化,为生活琐事多次争吵,并自2005年5月1日起开始分居至今。故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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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杰政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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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50号皖江文化园内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杰政
  • 执业律所: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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