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8年后要求离婚,却认定为同居关系
来源:何杰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浏览量:1204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于1993年初相识并恋爱,1994年正月初四,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后居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女(已18周岁)一子(已16周岁),子女都在外打工,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自2004年起双方感情开始恶化,为生活琐事多次争吵,并自2005年5月1日起开始分居至今。故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以上内容由何杰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杰政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