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某某是上海某知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平时表现较好,收入丰厚,前途一片光明。由于爱好军事,喜欢枪支,陆续在网上购买了十支仿真枪放在家里用于收藏,2011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买卖枪支罪传唤到案,并于当天办理了取保候审。后经鉴定,被查获的十支仿真枪均为以压缩气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012年6月26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罪移送起诉,某区人民法院在2012年9月12日庭审当天逮捕了被告人并将其关押至某市看守所。2012年12月21日再次开庭,某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在宣判当天当庭释放,并回原单位继续上班。
律师点评:
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有较大区别,要是罗某某的行为定性为买卖枪支罪,因数量是十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要是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也属于情节严重,但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买卖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在主观上和客观上有一定的区别,法院接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买卖枪支罪。罪名的定性改变,加上被告人的一个立功行为,让被告人获得了判处缓刑的机会,就这样被告在获得自由的同时也捡回了原来的好工作。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