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彬律师主页
李文彬律师李文彬律师
188-5866-1118
留言咨询
李文彬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持有枪支罪---缓刑案(改变罪名定性)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4
浏览量:1632
罗某某是上海某知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技术骨干 ,平时表现优秀,年薪丰厚、稳定,应该说他的人生前途是比较美好的。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对军事有特殊的喜好而痴迷上枪支,这原因加上他的后继行为,导致了他的人生轨迹险些发生了重大变化,可以说坐了一回“过山车”。2011年9月23日因涉嫌买卖枪支罪,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区分局传唤到案并于当天办理取保候审,2012年6月26日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罪起诉至法院,2012年9月12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庭审中逮捕被告人并关押到台州市看守所,2012年12月21日再次开庭时宣告被告人缓刑,并当庭释放,被告人在看守所里呆上几个月后终于又获得自由,同时被告单位也同意被告继续回单位上班。 案情经过: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里,罗某某从网上看到有推销仿真枪的宣传,以为仿真枪既然可以在网上公开出卖,就简单地认为购买仿真枪行为不会犯罪,最多只是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没收枪支了事。于是偿试着陆续从网上购买了六支不同类型的仿真枪并收藏在自己家里,期间还帮朋友也购买了四支。后经鉴定,被查获的十支仿真枪均为以压缩气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经本律师的辩护,法院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不是买卖枪支罪,同时考虑其法定的立功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就这样被告人在“世界未日”当天重获自由和工作。

案情简介

罗某某是上海某知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平时表现较好,收入丰厚,前途一片光明。由于爱好军事,喜欢枪支,陆续在网上购买了十支仿真枪放在家里用于收藏,2011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买卖枪支罪传唤到案,并于当天办理了取保候审。后经鉴定,被查获的十支仿真枪均为以压缩气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012626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罪移送起诉,某区人民法院在2012912日庭审当天逮捕了被告人并将其关押至某市看守所。20121221日再次开庭,某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在宣判当天当庭释放,并回原单位继续上班。

律师点评

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有较大区别,要是罗某某的行为定性为买卖枪支罪,因数量是十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要是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也属于情节严重,但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买卖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在主观上和客观上有一定的区别,法院接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买卖枪支罪。罪名的定性改变,加上被告人的一个立功行为,让被告人获得了判处缓刑的机会,就这样被告在获得自由的同时也捡回了原来的好工作。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

以上内容由李文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文彬律师咨询。
李文彬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302好评数3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79号
188-5866-111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文彬
  • 执业律所: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18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台州
  • 咨询电话:
    188-5866-1118
  • 地  址:
    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