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起重大贩毒案被告人的成功辩护
来源:杨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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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由被告人杨某联系买主,被告人梁某、吴某、程某驾车从广州四次运输毒品543.24克到安庆贩卖。2011年3月31日,四人在安庆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吴某、杨某、程某四人以牟利为目的,为贩卖冰毒,共同协商,分工明确,其中梁某、吴某、程某实施跨省运输。贩卖冰毒543.24克,杨某贩卖冰毒442,40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积极出资,提供毒源,幕后掌控并承担贩卖活动的所有费用。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并负责在安庆市与杨某单线联系,交易毒品。被告人程某明知贩卖毒品,并负责开车运输、保管毒品。被告人杨某负责在安庆市贩卖毒品。四人在整个贩卖毒品的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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