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出借未投保交强险车辆,车主交强险限额内担责)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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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8日,被告宋某驾驶被告张某所有的粤H某号牌小轿车沿金利镇金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中国银行与原告张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张某1及其儿子张浩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宋某驾车逃逸。经高要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宋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1、张某2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即被送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后原告张1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张某2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宋某在向二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5000元后便不再支付相应费用,二原告委托本律师将车辆肇事者宋某和车主张某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569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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