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死后,商业险代位赔偿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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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8日11时50分,被告何某驾驶出租车搭载梁某从怀集县坏城镇开往怀集县永固镇,在途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出租车翻车,最终造成梁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未能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于是梁某家属委托本律师将被告何某、出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58.13万元。
经查明,出租车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两份保险,一份为交强险,一份为商业险,其中商业险每座位赔偿限额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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