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宏律师亲办案例
根据合同输官司,换个思路才能赢
来源:刘成宏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1
浏览量:780
根据合同输官司,换个思路才能赢 
                                                                                                成功案例

原告郑州市某外语软件有限公司起诉称:2004年5月15日同被告邮政图书报刊音像总公司(邮政总公司)签订“311外语学习卡”代销合同。合同约定有邮政总公司在河南区域范围内代理销售311学习卡(网上外语学习),销售价为全国统一价每张80元,双方结算价为每张24元,原告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到2004年10月18日前没有卖出的学习卡可以退货,该日没有退货即应当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邮政总公司接收学习卡27000张,到期没有退货,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645000元和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邮政图书报刊音像总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学习卡代销合同属实,但因原告没有按约定提供广告宣传服务,造成代销的学习卡仅售出几十张。邮政总公司员工在退货日前十余日即打电话要求退货,但原告公司的经理称出差在外,同意回来后退货,以至于错过了双方约定的退货日期。邮政总公司在退货日后同原告的总经理电话联系,发现手机停机,到该公司的办公室寻找,人去楼空没有办法退货。同意结算已售出的三十五张学习卡,下余的学习卡退货。

我接受邮政总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公司诉讼,从接手之日起我就感觉到这是利用国有公司的管理疏漏而进行的诉讼诈骗,诉讼诈骗就是利用貌似非常优惠的条件签订合同,然后诱使你违约,再利用起诉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但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已经不再受理利用诉讼所进行的诈骗。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看,原告提供的有代销合同书、收据等证据,无疑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理有据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被告的说法原告根本不会承认,原告因时过境迁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也就是说要是打民事诉讼,我的委托人必败无疑。

我试着给对方代理律师打电话,协商把学习卡退货并给予补偿的方式结案,我给对方的补偿金出到100000元,但对方还是回绝了。

我理解对方不愿和解的原因,邮政总公司作为大型国有公司,账户上经常有数百万元的资金在流动,他们把官司打赢后执行没有问题,这样他们可以得到70余万元的利益,而他们投资网站仅需区区几万元,这样的算术题谁都会算。

70万元对于一个国有大公司来说,并不是承担不起,不算大数,但是因此会引起一系列的行政问题,甚至刑事问题,这才是我们面对的大问题,委托人对该案的要求是:本案只能赢不能输。

我仔细阅读了合同的每一个条款,上网查阅了“311外语学习网”的每一个内容,在律师事务所的会议上我们多次研究,但始终感到没有把握,通过网络搜索,在多家案例库中也没有找到相似的案例。

但我所资深律师的发言还是引起了我的重视,他认为原告的网站是否取得相应的资格,网站传播的内容是否合法对本案合同的效力将产生影响。我突然想起,被告网站上传输的内容可能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这可能是我们打嬴官司的突破口。因为网站上传输的《新概念英语》动漫版、《许国璋英语》等知名英语学习教材,著作权均在国内几大最著名的出版社,他们是不可能把作品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一个只有几个人、注册资金十几万元的小公司的。

我们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对原告网站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因为网站上的东西随时可能改变,法院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打印了网站的所有页面,双方在打印件上签字认可。然后我们开始了取证过程。经查,被告经营的网站没有取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网络视听许可证和网络出版许可证,其网站上传输的内容全部为侵权作品,北京外国语学院、海南出版社等著作权人陆续给我们出具了证明。

由于我前期工作作的扎实,开庭进行的比较顺利,原告没有出庭,代理人已经没有了协商时的气势,但对于我们要求他们撤回起诉的要求还是拒绝了。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作品的数字后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销售的311外语学习卡的价值需要登陆网站来实现,而本案的原告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在网站上传播的《英语》教材、《新概念英语》动漫版等是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即原告无法证明该债权是合法的,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某外语软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90元由原告郑州市某外语软件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判决后原告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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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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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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