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吕锋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实刑二审改判缓刑
来源:金吕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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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陈某交通肇事罪)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上诉人陈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上诉人陈某。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于一审认定上诉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上诉人陈某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存在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应改判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希望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一、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交通肇事罪中致人重伤相对于死亡是相对较轻的犯罪情节,在致人重伤的犯罪情节中,又以受害人的伤残程度作为区分情节轻重的标准,本案中,上诉人陈某只给被害人造成九到十级伤残,相对于四级以上伤残又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案发后上诉人及时报案、积极施救全力垫付救治费用让受害人及时得以救治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案发过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陈某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上诉人陈某在严重家庭困难的情况下仍然全力为被害人积极支付医疗费。上诉人陈某在二审过程中已经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积极筹钱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同时,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并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上诉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其次,上诉人陈某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陈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陈某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 三、建议合议庭对上诉人陈某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上诉人陈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条件,建议二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予以考虑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陈某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积极赔偿、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陈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金吕锋 律师 20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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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吕锋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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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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