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需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鲁照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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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日,A先生从某房产公司购买座落于廊坊市广阳区某小区预售房屋一套,房款总价为514752元,双方约定于2011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则按已收房款支付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房产公司直到2011年11月25日才通知工A先生办理入住手续。A先生验房时,发现该房存在诸多问题:1、北侧卧室窗户外有一顶部封闭的弧形装饰墙,遮挡了约三分之二的窗户,严重阻碍了室内通风采光; 2、屋顶天窗处、太阳能热水器总水管处等多处漏水;3、阁楼层北卧室窗户封闭不能活动、无法通风,且有下水管道穿越卧室;4、分户门为普通门,并非合同约定的防盗门。A先生就上述事项多次找房产公司交涉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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