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利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胡某某诉李某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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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4日19时20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闽AXXX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着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5国道947公里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原告的电车损坏。该事故经郯城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付此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闽AXXX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胡某某伤后在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支出医疗费22856.8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李某某为其垫付医疗费12250元。原告胡某某的伤经临沂郯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造成头部、胸部多发性骨折和脏器挫伤,导致胸腔积液,并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4.7.2之规定误工损失120日。原告胡某某支出鉴定费420元。原告胡某某驾驶的吉祥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受损,经临沂市嘉诚价格事务所评估其损失价值人民币1450元。原告胡某某支出评估费3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李某某协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遭到李某某拒绝,原告找到郯城县李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在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后,为原告胡某某制定了具体的诉讼方案,并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计款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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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全利
  • 执业律所: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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