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利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吕某某诉王某某等案,取得了双方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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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日11时50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鲁Q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河生态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原告吕某某驾驶的鲁Q6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郯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付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被告表示拒不赔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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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全利
  • 执业律所: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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