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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建院关于社会保险费补偿纠纷案
来源: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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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接受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接受委托以来,我充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作了必要的调查,认真参与了庭审,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以下代理意见供参考:仲裁庭应该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 被申诉人已经将保险费补偿给了两申诉人。在2008年
3月14日双方达成的协议书上已经确认,2008年3月17日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调解书上已经含有社会保险补偿。
(一)2008年3月14日,双方在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书不可能不对保险费作出交代。因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每次都谈到保险费。
2008年1月31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春节之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及补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协商内容就是围绕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应给付申诉人多少补偿金,每一次协商中都谈到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补偿,而并非仅谈到经济补偿金,关于这一点申诉人当庭已经认可。在2008年3月11日两申诉人宋丰彦、常占平又向被申诉人提出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等补偿要求。这一点被申诉人的工作人员有工作日志。双方也是认可的。2008年3月14日在多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协议。该协议不可能不对多次提到的保险有个交代。该协议中第二条写到: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给宋某经济补偿金8000元、支付给常某7600元。第三条:其他各节互不追究。如果该协议只谈经济补偿金,如果8000元和7600元只是经济补偿金,写完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给宋丰彦经济补偿金8000元、支付给常某7600元就可以画句号了。没有写“其他各节互不追究” 的任何必要了。这两条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请看以下的过程:在2008年3月17日上午被申诉人单位职工李某带着两位申诉人来到张律师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请张律师审核他们双方在08.3.14日签订的协议书。当时张律师问到了补偿金8000元、7600元是否仅包括经济补偿金?赵某回答说:“不是,经济补偿金及保险补偿等等全包括了。一次性结清后,再无其他纠葛。”当时两位申诉人都在场,对此表示同意。庭审中申诉人对此并无异议。这也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律师及助理李律师证人证言证实的。作为法律人张律师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3月17日张律师审核双方协议也是友情帮忙,联系市劳动仲裁委某仲裁员以满足双方确认双方协议的效力也是帮忙,张律师让李律师主动帮申诉人写申诉书以完善双方的仲裁程序也是帮忙。其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
可见,双方协议所述的经济补偿金实属笔误,应该是补偿金,因为当事人双方对法律术语不了解,而引用了“经济补偿金”,其实这笔一次性补偿金是双方协商好的所有补偿都包括了,不仅仅是经济补偿金还包括社会保险补偿。第三条:“其他各节互不追究”表达的意思是:被申诉人在给付协议第二条的补偿金以后,协议双方再无纠葛。当然包括保险。
再看补偿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问题:庭审中被申诉人谈到补偿金的计算如下:
首先,申诉人宋某自1996年8月—2008年1月31日在被申诉人单位工作了11年零6个月,被申诉人按十二年计算,其工资一直不稳定,无法准确计算平均工资,约500元左右,按河北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580元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申诉方方应给付对方12X580=6960元,申诉人给付其8000元中除去6960元的经济补偿金,其余的都是社会保险补偿。
其次,申诉人常某自1997年10月—2008年1月31日在单位工作了10年零4个月,申诉人按11年计算,同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应给付其11X580=6380元,但被申诉人给付其7600元,这其中除去6380元的经济补偿金,其余的是社会保险补偿。以上计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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