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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牟XX与重庆XX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王琮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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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牟XX:2009年3月5日,两人于重庆XX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人购买重庆XX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忠县忠州镇XX路X号附X号102住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50226元,采取按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支付首付30226元,余款120000由两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合同还约定,重庆XX置业公司应当在2009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在交付之日起60日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逾期则每日按已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两人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第2条“室内标准”第9项约定:“供气:接市政供气网,气表一户一表”。合同签订后,两人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缴纳了契税、大修基金、印花税、登记转移费等,向重庆XX置业公司提交了需两人提交的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但重庆XX置业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亦未单独为原告安装一户一天然气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一户一表”要求。两人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重庆XX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出具的受理单,并为原告单独安装天然气表,做到一户一表;2、被告重庆XX置业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09年7月30日至立案之日即2012年9月17日止逾期办证的违约金17215.90元;从2012年9月18日起至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按每日以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被告重庆XX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罗XX、牟XX所诉事实属实,我们至今为止确实没有为罗XX、牟XX办理房地产权证。但并非故意不办理,而是因建设方恶意拖延工期,拒不履行建设合同义务,以致工程项目无法按时竣工验收,也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由于建设方的违约行为,已给我们造成巨大损失,我们也在与建设方打官司,但建设方现在也破产了,我们也没有得到赔偿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因为我们开发的忠县“XXX”小区共有业主500余户,如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我们将无力承担。目前,我们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已经取得了忠县房管所办理部分业主房地产权证的受理单,预计在2012年12月30日前能取得各户业主的房地产权证;我们已经主动与部分业主达成了谅解协议,主动赔偿了部分业主依照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的15%的金额,起诉到法院的业主是没有达成谅解协议的部分业主,因此请求法院考虑我们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对于天然气一户一表问题,我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每户安装了,没有任何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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