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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诉赵某某拖欠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
来源: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03
浏览量:582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负责人:吴某,行长
地址:石家庄市    路    号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系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联系电话:
被告:赵勇建,男,汉族,1900年8月5日生,老师
联系电话:138 *****
工作单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

诉讼请求
1、被告偿还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合计2244.73元(截至2008年11月15日,另利息算至被告实际付清透支款项之日)。
2、诉讼费、特快专递、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22日,被告赵勇建向我行提交了《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贷记卡章程》及《交通银********的太平洋双币信用卡。自2007年8月19日起,被告开始透支,截至2008年10月23日透支本息合计2244.73元,且透支期限超过合约规定。经我行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我行之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只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20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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