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来源:余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7
浏览量:780
2009年10月19日,王某、任某因感情不和,通过达县民政局离婚(离婚证字号:川(2009)达达亭离字第0034号),协议婚生子王某某由任某抚养。任某猜忌儿子王某某不是任某的亲生子,于2012年9月9日私自去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检验鉴定《川西南鉴<2012>物鉴字第08号,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亲子检验报告书》。而王某不服该鉴定结果,于2012年9月18日王某和任某一起共同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做亲子检验鉴定,2012年9月30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西南司法鉴定中心<2012>法物鉴字第148-9号检验报某书》确认了王某与任某系王某某的亲身父母关系,任某的种种行为深深地伤害了儿子王某某,更严重的影响了儿子王某某的生活与学习,任某的所作所为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综上,王某为使儿子王某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 1.判令婚生子任某某由王某抚养。2.判令任某每月支付任某某抚养费800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姓名均用化名。
以上内容由余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余雷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