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律师亲办案例
孩子在医院烫伤如何要求赔偿
来源: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03
浏览量:1168
补偿要求

某某人民医院:
2008年5月10日我在四院做剖腹产手术后,生下一32周早产婴儿,当即送入婴儿室开始护理。5月13日医护人员将我的孩子烫伤,烫伤部位在背部脖子以下及整个肩膀,经该院医生检查鉴定为二度烫伤。刚出生三天的孩子就被烫伤,而且伤情如此严重,至今无法出院,这个噩耗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扰乱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医院一直隐瞒该事实,直到5月20日我的爱人崔文钦去给孩子送奶时,护士才告诉他孩子被烫伤,更可气的是医护人员一直不让我们看孩子的伤情,侵犯了我们的监护权,作为孩子的父母对于孩子被烫伤一事我们有知情权,有权看望孩子、了解孩子病情。然而医院却一直隐瞒病情恐怕我们追究责任,殊不知这一做法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侵权,医院无视法律,隐瞒孩子病情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一对做父母的心。
现提出以下补偿要求:
一、因烫伤而引起的治疗费用:1、自5月13日以来的护理费340元、特护费342元、婴儿监护费342元、Ι级护理费104元,特殊护理费15元、5月24日以来的红外线治疗费 108元、住院诊查费100元,合计1400元2、医药费800元,总计2200元,医生诊断:如果没有烫伤5月31日孩子就可以出院了,因此5月31日至今在医院所花全部费用应该由医院负担(该笔费用以孩子出院时累积的医药费单据为准)约合计3500元。
二、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1、5月20日我爱人知道该事以后,一直在为此事找医院交涉,并看护孩子,关注孩子的病情,至今一直没有上班。因此要求医院给予误工费暂定1500元(他的月收入2000元,误工期间:5.20至孩子出院为止)。
2、我正在孕产期,刚刚生下孩子就得知孩子被烫后,心里非常难过。天下每位母亲都有疼爱自己孩子的天性,何况这个孩子还是早产儿。5月28日我来到医院看望孩子,才见到烫伤如此严重,已有半个月的时间可是孩子的伤痕仍然很明显,据医生预测烫伤很可能会留下疤痕。这几天我天天跑医院看望孩子,生怕医护人员看护不好,天天找医院领导交涉,我本来身子就虚弱而且又是在孕产期,哪经得起这么大的打击及这样大的运动量,医生都建议我不要频繁去医院,这样会体力不支,可能会留下一身病。
3、我们作为孩子的父母,当孩子被烫伤后有权知道病情,有权看望孩子,但医院未及时通知我们,而且当我们得知病情后医院也不让我们看望孩子。医院剥夺了我们的这些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医院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4、按照《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当人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孩子被烫伤他虽然不会说话,但肯定会很疼痛,会哭、闹,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发育。首先我们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代其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5000元,作为受害者的补偿金,如果将来孩子因烫伤留下伤疤需要治疗,我们将保留对医院的索赔权,医院应负担孩子后期治疗伤疤的费用。其次,我们作为孩子的父母,医院隐瞒病情侵犯了我们的监护权,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请求赔偿3000元。
综上所述属实,赔偿数额合计13000元。另外我们不希望因要求赔偿而影响孩子治疗,医护人员不能因此懈怠孩子的治疗。
希望医院能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给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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