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旭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这么打
来源:黄旭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25
浏览量:861
案情
2008年1月,沪上某知名培训机构向陆小姐发出一份录用通知书,通知其1月7日至该公司报到。陆小姐为此辞去了原月薪8000元的工作。于1月7日如期至新单位报到,却被告知公司已经取消录用。双方为此事协商未果。
处理结果:
陆小姐委托本律师后,通过诉讼,本律师为其争取了24000元赔偿。该案一审判决后,对方向二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二中院维持了原判。
本案的法律新视点:
本案初看是起劳动争议案件,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都可以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但如果按劳动争议处理的话,委托人的权益很难获得维护,因为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话委托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赔偿(即8000元)。
如何让委托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一直困扰着我。经过对材料的仔细分析,本律师决定另辟蹊径,从合同要约的角度为其提起诉讼。因为“录取通知书”列明了工作岗位、工资、工作地点等具体要件,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的形式要件,据此,本律师以对方违反诚信,不依要约订立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三个月的合理找工作期限)。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
本案的处理难点:
1、委托人隐瞒了部分重要事实。庭审时,被告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在发出录用通知后曾通知原告取消录用,通知其不用来报到。本律师当庭反驳,依照《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录用通知书规定了承诺期限(报到日期),且原告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该要约做了必要的准备(辞职)。因此,该要约不可撤销,即便是被告已经通知原告取消录用。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
2、被告请求法院以劳动争议的案由处理此案。本律师坚持:一、培训机构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不宜适用劳动合同法;二、即便可以按照劳动争议性质处理本案,但本案同时也是合同要约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按劳动争议或按合同要约纠纷处理此事。在本律师的坚持下,法院最终以合同要约纠纷审理了该案。
花絮:本案审判后,该案作为一个新型的案例被《青年报》登载,并且该案也列入了上海市中院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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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旭
  • 执业律所:
    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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