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来源:金吕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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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吴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吴X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我进行了阅卷并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1、上诉人吴X一审时向法院提交了成交确认书,可以明确证明该涉诉房屋为上诉人与陶X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
2、陶龙国提交的确认成交书和发票虽来源于房管局,但这两份材料依然是陶龙国提交予房管局,属于单方面证据,证明力极小,何况房管局依据该材料撤销了房产证。另外这两份证据篡改痕迹严重,上诉人依法申请对该两份证据上的陶X、陶XX名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3、关于确认成交书、发票涂改的情况,XX给出了两种解释。一种是笔误,另外一种是XX不愿出资,XX在办理产权资料时划掉的,前后两种解释明显矛盾。办理产权证在2004年,所以涂改发票也在2004年,而安徽省物华拍卖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予以注销,何以在发票上加盖公章。
综上,代理人陶X为了离婚而隐匿财产的事实明显,故上诉人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改判涉诉房屋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代理人:金吕锋
20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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