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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梅正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1-24 21:30 浏览量:673

一、本案的主要事实。 2008年,武汉某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其印务包装工业园厂房办公楼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施工。B公司派被告C现场负责施工。2008年D通过王某介绍认识B公司,2008年11月8日B公司将工业园12栋生产车间的塑钢窗户工程承包给D,并与D签订了一份《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由D组织施工,每3栋为一期,每期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款,然后D再进行后期工程施工,B公司按最后一次工程款扣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双方商定,工程保养6个月,即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B公司应退还保修金给D。期间被告B公司多次向D支付工程款,但有时支付工程款系通过王某代原告领取。2009年元月24日,被告C代表被告B公司向D付款30000元,该款项由王某代D领取。2009年5月11日,D找到被告C要求其代表被告B公司支付塑钢窗工程款。被告C向D叙述D承包的塑钢窗工程A公司尚未进行验收,现阶段依双方合同约定,不应该进行结算。但D却叙述现在双方先进行初步结算,以后华顶公司对D承包的塑钢窗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后双方再进行最后结算。于是被告C代表B公司与D进行结算,下欠工程款252100元。2011年6月9日,A公司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反映由于D所施工的塑钢窗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B公司进行反修,B公司反修后,D所施工的塑钢窗工程验收并未合格,因此A公司与B公司关于某工业园工程的工程款至今尚未结清。在D与B公司进行初步结算后,2009年至2012年间王国华代表D先后从B公司处领取塑钢窗户工程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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