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波律师亲办案例
“羊水栓塞”致人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来源:张小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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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水栓塞”致人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张小波律师 【案情简介】 孕妇贾某孕足月,2005年11月27日12时其在家人的陪同的下住进了某医院。11月28日该医院对贾某实施了剖宫产术+子宫次全切除术,剖宫取出一女婴(死)。术后贾某处于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于2006年1月6日死亡。最后诊断,“羊水栓塞”。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后委托法医鉴定中心对贾某之女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贾某之女系宫内窒息死亡”。双方调解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围绕着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的大小,先后进行了三次医疗事故鉴定。2008年4月28日中华医学会做出中华医鉴【2008】09号医疗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本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责任参与度60%)。后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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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石家庄市 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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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小波
  • 执业律所: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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