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状告父亲增加抚养费胜诉
来源:罗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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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男)和宋某(女)于1997年5月在深圳登记结婚,1998年6月生下一男孩,2005年初,梁某和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男孩由宋某抚养,梁某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共人民币50万元,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和物价的不断上涨,孩子所需的各种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均大幅度增加,加上宋某因单位改制下岗在家,宋某越来越觉得离婚时梁某一次性支付的孩子抚养费根本无法解决孩子日后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于是找梁某协商增加孩子抚养费问题,梁某却以协议离婚时已经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为由拒绝,协商多次无果后,孩子一纸诉状将父亲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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