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明律师亲办案例
刑期从无期到十二年的辩护
来源:李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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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自己或委托辩护人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在上林县乔贤镇黄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一审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期徒刑(2010)南市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我们作为被告第二审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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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德明
  • 执业律所:
    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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